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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2017年 冬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》的通知

浏览次数: 日期:2017年11月24日 16:07

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2017年冬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

 

为了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,保护国有重点林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,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根据森工总局关于印发《全省国有重点林区开展2017年冬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》的通知(黑森资[2017]762号)文件精神,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—2018年4月30日,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2017年冬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(以下简称“专项行动”)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任务目标

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“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,建设美丽中国”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导,以确保我局森林资源安全为目标,以集中开展林地综合整治为重点,以查处破坏林地、林木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为突破口,全面打击非法采石、取土、开矿、开荒等占用林地;盗伐、滥伐林木;乱捕滥猎野生动物;非法移植树木;毁林、毁湿开垦等违法犯罪行为,为我局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。

二、组织领导

为加强对“专项行动”的组织领导,我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。

 长:许  

副组长:向允彬  李香军  朱晓飞      曾志彬

孙向文

 员:孔    任东江  丁玉泉  刘殿清  杨丽娟

丛立光      张国华    

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。

 任:刘殿清(兼)

副主任:李德福  孙成立  杨大伟  林永杰  卜照宏

 员:洪永新  牟秉华  蒋迎东  袁明山    

联系人:王爱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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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工作安排

各林场(所)及有关部门要按照《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资源清查核查工作方案》(黑森资〔2017〕351号)和《全省国有重点林区林地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方案》(黑森资〔2017〕352号)的部署和要求,结合驻省专员办移交的案件,认真清理、排查,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:

(一)清理重点。各林场(所)、资源林政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,严厉查处以下行为:

1.清理查处森林抚育中存在的损毁珍贵野生植物、无证采伐、超证采伐、串树种采伐和改变方式采伐等违法行为。

2.清理查处工程项目、景区、湿地、森林公园、公路、矿产、风电建设中发生的违法占用、未批先占、少批多占林地等违法行为。

3.清理查处毁林开垦、擅自采石、挖砂等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。

4.清理木片、木炭、食用菌原料加工场所,查处违法违规生产木片、木炭、食用菌锯末等违法行为。

5.清理木材加工厂,查处非法收购、经营、运输、加工木材等违法行为。

6.查处辖区内非法猎杀、经营利用、运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。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力度,特别是加大对野生东北虎的监测与保护,常态化开展清套、清夹、清网、清理闲散人员和违法偷猎人员巡山行动。与森林公安、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行动,对林区集贸市场、餐厅、饭店、宾馆等餐饮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,重点打击非法收购、运输、销售、食用野生动物行为。

7.查处盗伐、滥伐林木和非法移植树木等违法行为。

8.非法毁林种参和开垦湿地行为。

9.非法采集和采伐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行为;非法破坏母树行为;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假劣种子行为;非法调运林木生产用种行为等。

(二)打击重点。森林公安机构要集中有效力量,严厉打击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犯罪行为:

1.严厉打击在森林抚育中造成珍贵野生植物资源重大损毁的犯罪行为。

2.严厉打击工程项目、景区、湿地、森林公园、公路、矿产、风电建设中发生的非法占用林地或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等犯罪行为。

3.严厉打击盗伐、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。

4.严厉打击非法收购、运输盗伐和滥伐木材等犯罪行为。

5.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,非法收购、出售、运输野

生动物及其产品等犯罪行为。

6.严厉打击故意纵火或失火烧毁森林等犯罪行为。

7.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它重大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。

8.非法毁林种参和开垦湿地行为。

(三)整治重点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追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的法律责任

1.集中查处社会反映强烈、造成恶劣影响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。

2.严厉查处工程项目、景区、湿地、森林公园、公路、矿产、风电建设中存在的违法使用林地犯罪行为,以及耕地、多经地、红松种子采集和民有林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玩忽职守、营私舞弊行为。

3.严肃查办破坏森林资源责任人的失职渎职、受贿索贿等职务犯罪行为。

4.非法毁林种参行为。

(四)惩处重点。对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,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》(试行)和《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<细则>》(试行)的规定,严肃追究相应责任。

(五)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、审判下列行为:

1.非法毁林种参的。

2.损毁珍贵野生植物行为情节严重、且数量较大的。

3.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、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。

4.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、木材运输证件,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权属证书,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,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等证件构成犯罪的。

5.非法实施采种、掘根、剥树皮等行为,牟取经济利益且数额较大的。

6.非法毁林种参构成犯罪的。

四、“专项行动”分四个阶段

(一)自检自查阶段(2017年12月1日—2018年3月31日)

各林场(所)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自检自查,重点清理排查本辖区内资源清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及野生动植物、木材(锯末)经营加工、运输违法案件,登记造册,如实上报。专员办对此次行动负有监督责任,要全程监督。

(二)全程稽查阶段(2017年12月1日—2018年4月30日)

我局“专项行动”领导小组将组织资源林政、公安机关,抽调精干力量,组成联合稽查工作组,整个冬季在全局范围内,机动灵活地持续开展稽查行动,实施拉网式联查联打,严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大案要案,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三)规范完善阶段(2018年4月1日—2018年4月10日)

各林场(所)要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,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,积极研究制定应对措施,堵塞保护管理漏洞,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。

(四)总结验收阶段(2018年4月11日—2018年4月20日)

各林场(所)要认真总结“专项行动”成果,及时报送行动成果。对“专项行动”组织不力、走过场、成效不明显的单位,我局“专项行动”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重新清理整治,并组织专门力量重点检查,确保圆满实现专项行动预期目标。

五、行动要求

(一)加强领导,确保“专项行动”有力推进。各林场(所)要统一思想认识,成立领导机构,制定实施方案,落实工作责任,细化工作措施。林场党政负责人、驻场监督员作为第一责任人,具体负责,确保 “专项行动”有力推进。

(二)广泛宣传,营造专项行动浓厚氛围。协调新闻媒体,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微信平台等各种宣传渠道,积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,推动“专项行动”向纵深发展。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,跟踪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及行动战果,震慑犯罪,教育群众,树立执法权威。

(三)明确责任,加强协作,确保 “专项行动”扎实有效推进。资源林政、监督、公安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,强化部门职能,分工协作,形成合力,切实开展 “专项行动”。要对辖区内进行全面清理整治,依法严厉查处一批涉林案件,及时预防和化解辖区内各种涉林群体事件。

(四)突出重点,确保 “专项行动”取得实效。要根据方案确定的行动重点,迅速开展摸底排查,坚持“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,哪类犯罪严重就重点打击哪类犯罪”的原则,明确主打方向,确立打击重点,集中打击力量,在本辖区迅速掀起打击行动,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案件,狠狠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,确保取得丰硕打击战果。

(五)立足长远,整章建制,建立森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。各单位要按照“抓源头、严打击、重防范”的工作思路,不断探索建立森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。注重加强管理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情报交流,查缺补漏,完善林政管理、涉林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,建立林业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制度,切实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水平。

(六)畅通渠道,加强 “专项行动”信息报送。各林场(所)要切实加强 “专项行动”信息报送工作,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信息随时上报,杜绝迟报、漏报、瞒报、误报情况发生。要认真落实网上上报《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2017年冬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统计日报表》制度,及时报送 “专项行动”信息。每日14时由各林场(所)将统计日报表报“专项行动”领导小组办公室。每日15时由林业局将统计日报表报林管局。各林场(所)要在2018年4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的总结和影像资料等成果报“专项行动”领导小组办公室,2018年4月20日前“专项行动”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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